桂国税函[2005]3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7
摘要: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在办理补发手续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对此反映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发前刊登遗失声明手续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322号        2005-05-2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在办理补发手续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对此反映较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发前刊登遗失声明手续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经研究,我区仍按原区国税局(桂国税函[2005]80号)文执行。即可以在当地日报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后,凭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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