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5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降,跨期合同的发票开具策略详解<肖太寿>
提前开票算虚开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探析「配建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情形<袁晨新>
无偿使用房屋的涉税问题分析<李霄羽>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业务中的税务管理<肖太寿>
甲供工程业务的两种合同签订方法的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要点<肖太寿>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肖太寿>
深度剖析2018年5月1日后跨期合同发票开具策略<肖太寿>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李华>
跨期在建工程租售案例增值税分析<段晖>
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谢德明>
【浦东税务】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浦东税务>
技术转让所得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总结<中税答疑 华税>
“甲供工程”涉税业务中的认识误区及选择简易计税的有效和无效性分析<肖太寿>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厦门税务>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2019年)<严颖>
拿地配建房移交如何缴税<张宇轩>
个人稿酬所得该不该缴增值税?专家:不应缴纳<人民网>
从明星涉税舆情看合同的税法意义<明税>
12366热点问题之增值税税率调整<厦门税务>
营改增10个热点问题解答(厦门国税12366)
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间相互抵减<刘世力 叶飞>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大陈禾睦>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肖太寿>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如何预缴增值税<叶全华 孙永丰 谢少波>
《公司法》修订后,股份回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正和税友>
201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财政部>
有人说4月1日开始降税率,届时该如何开专票?<骏哥>
西藏税局发布12366减税降费热门40问<西藏税务>
案例解析免租期的涉税处理<严颖>
一文理清营改增的境内和境外<严颖>
又见违法税收文件<税语说>
土地价款差额计征增值税的财税管理<李华>
房企出租自建老项目不能简易征收?<税语说>
会计制度(准则)是准“税收政策”<李华>
增值税发票开具之“薛定谔的猫”<税语说>
小规模纳税人真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张海涛>
授课是销售服务还是转让著作权?是否免征增值税?<胡晓明>
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理顺海关业务流程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胡晓明>
18个代开发票问答总结!<华税>
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严颖>
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为响应抗疫免租户租金期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戴木水>
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梁晶晶>
合同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税务与账务处理,这2种情况一定要分清<汤茹亦>
混合销售的“浑水”里,可以摸鱼吗?<阿莲姐姐>
公司组织团建活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林森>
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政策在税收策划中的应用<中意财税>
个人消费到公司报销,被稽查会怎么处理?<彭怀文>
房屋免租期及预收租金会计、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处理<财税通>


问题描述: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口径: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20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2016版 解读稿)


 

梦天家居(6032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21-12-01)

公司对经销商执行相同的返利政策:

正激励:对于季度实际回款额超过上年同期实际回款额或目标回款额的20%、30%、50%时,分别给予经销商季度实际回款额返点奖励1%、2%、3%;上、下半年,公司会结合经销商市场行情,增加销区排名、回款绝对额等考核指标,分别给予3%、5%返利奖励。

负激励:对于累计1、2个季度未完成底线目标回款额的,次季度供货价执行原供货价的1.03倍,对于累计3个季度未完成底线目标回款额的,则对该经销商作停货处理,并视作空白市场区域,同时启动招商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返利、疫情折扣、样品折扣会计处理:

1、公司对经销商的返利、补贴是以销售折扣(商业折扣)的形式兑现,即直接扣减对应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公司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采用负数抵减形式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同时按净额确认收入。

每一报告期末,公司根据返利政策所计算的各经销商未兑现的返利,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计提,冲减各期收入,并于当月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经销商的相应货款(增加经销商的预收款项),即:借:预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在确认疫情折扣、样品折扣及销售折让时,公司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采用负数抵减形式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同时按净额确认收入。


政策条款:

1、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税函[2006]1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