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8]3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7
摘要: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8]30号        2008-4-17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4]103号)印发后,有部分单位反映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径不够具体,操作中较难掌握。经研究,现作进一步补充明确:

  一、适用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抵免。

  二、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营业税税目相应的税率。

  三、根据《关于深化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5]26号)的精神,本市纳税人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可比照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