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199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1
摘要: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比照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固定业户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分店经营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回总店所在地由总店统一开具发票,分店不得自行领取、填开发票,也不得携总店发票代总店开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税[1998]305号                1998-07-2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连锁经营企业中实行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对直营连锁部分按照财税字[1997]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对于直营连锁以外部分按照财税字[1997]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在同一市(省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连锁企业,报经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跨省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四、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比照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固定业户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分店经营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回总店所在地由总店统一开具发票,分店不得自行领取、填开发票,也不得携总店发票代总店开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7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