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4]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2-01
摘要: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

渝府发〔2024〕22号       2024-12-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现将我市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我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除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三峡电站的水资源税按重点税源管理,收入归属市级;其余水资源税收入按照市与区县4∶6的比例划分。原中央和市级收入基数部分(以2023年为基期)的差额,纳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结算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税务、水利、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36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资源﹝2013﹞3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 屋附件:重庆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2月1日起 重庆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成为历史

  12月1日,来自重庆市财政局消息,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4〕22号,以下称《通知》),明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重庆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成为历史。

  此次重庆水资源费改税的背景和原则是什么,都有哪些政策内容,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如何衔接?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河北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扩大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2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施行,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称国家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推进的第一项税制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按照国家办法授权有关规定,重庆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此次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按照国家办法要求,对取用地下水、特种取用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超许可取用水等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国家办法授权地方,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我市沿用2004年以来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区域划分形式,充分考虑不同区县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对城镇公共供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等一般情形,永川等8个区县执行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其余33个区县执行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标准。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国家办法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就重庆而言,改革前,除三峡电站的水资源税收入归属市级外,其余水资源税市级收入约占60%;本次改革后,按照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思路,拟将其余水资源税按市和区(县)4:6的比例划分。

  五是注重川渝协同。对国家要求新增的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等取用水情形,经川渝两地共同协商,相关税额标准总体保持一致。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9条,主要对重庆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减免税、收入划分、征管配套等方面予以明确。

  (一)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家办法要求,在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总体平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统筹考虑川渝政策协同,细化明确了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超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等特殊情形规定。

  (二)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均规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为体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节水导向,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明确重庆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三)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沿用重庆水资源费征收方式,对一般冷却取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四)农业生产生活取用水减免税。重庆无大型灌区,农村生产生活水源主要为小型水库、山坪塘、溪流等,水源多且分散。因此,为更好落实中央对“三农”工作部署要求,此次费改税,重庆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的划分。国家办法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就重庆而言,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三峡电站的水资源税按重点税源管理,收入归属市级;其余水资源税收入按照市与区(县)4∶6的比例划分。原中央和市级收入基数部分(以2023年为基期)的差额,纳入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结算事项。

  (六)征管配套措施和施行时间。一是建立多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二是授权市财政、税务、水利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三是明确《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税费衔接示例

  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取水户此前欠缴的水资源费,仍然需要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此前如有预缴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

  举例:重庆南川区某工业企业纳税人取用河道水用于生产,年许可取水量80万立方米。2024年1-10月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11月取用地表水5万立方米,12月取用地表水5万立方米。已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2024年1-10月水资源费50×0.1=5万元。该纳税人仍然应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缴纳2024年11月水资源费5×0.1=0.5万元;并按国家办法及重庆《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4年12月水资源税5×0.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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