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人的返利没有发票,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11-24
摘要:返利对象本身就是消费者(购买者)的,依照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给个人的返利没有发票,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

  一、返利的发票问题

  如果是个人本身就是购买者,给购买者返利的,购买者本身也没有提供销售服务等,购买者是没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如果购买者是企业单位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明显不能适用于个人购买者。

  如果给个人所谓的“返利”,是因为个人帮忙进行了销售推广或业务介绍等,然后按照达成的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返利”,这种“返利”其实就是佣金,或者叫提成。对于个人收取佣金或提成的,如果该人与发放单位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的,属于独立提供的服务,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只要是佣金或提成金额超过500元了,企业就需要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返利对象是本企业的员工,实际就是销售业务的提成,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企业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返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返利”,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返利对象本身就是消费者(购买者)的,依照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返利对象不是消费者(购买者)的,与发放单位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的,属于独立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返利对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应并入当月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1.对消费者积分兑换的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银行存款等

  2.对外部人员的佣金或提成

  借:销售费用-佣金等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对内部人员的销售提成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应并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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