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55号 2005-09-29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并与省局2005年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既要不折不扣地使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准确落实,又要将应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全面管理起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大力夯实个体税收征管基础。 二、严格税务登记,强化户籍管理。凡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税源监控,办理税务登记和票种登记,并接受税务机关户籍管理,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作税种登记。各地国税局要切实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系、协调,交换登记信息,适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开业情况,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的管理。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依法建立账簿,确无建账能力的,由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县级国税机关许可后可不建账,但应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按次纳税未达起征点的临时纳税人,暂不办理税务登记,暂可不建立收支凭证粘帖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三、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未达起征点户认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进行应纳税经营额测算,经营额未达到省局新起征点标准的可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在张榜公布定额时,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除公布定额外,还应注明“暂未达起征点,不征税”字样,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定额情况分为三种,实行分类管理:一是A类(也称临近起征点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4000元以上(含);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500元以上(含)。二是B类:销售货物月销售额3000元以上(含)4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元以上(含)2500元以下。三是C类:其他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有效期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具体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自行确定。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实际经营额的动态管理,优化日常税收服务,推广建账建制户,定期进行实际经营额的核定。对实行动态管理后实际经营额仍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按规定不予征税,不得变相实行按次征收。对经调查核实其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纳入正常管理。 四、加强和规范纳税申报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对未达起征点户,各地国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应告知所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需履行的申报义务及具体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所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期限和内容,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期限为:A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B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半年申报;C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年申报。 对因不作税种登记而无法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纳税申报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其应纳税经营额核定及其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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