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4-02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文件;

  (二)获利年度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补充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名单的文件;

  (二)获利年度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2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10〕4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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