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5]72号 2015-10-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4]350号)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房产税困难减免事项。 二、小微型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会展业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破产、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停业企业单位; (二)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地税局提出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市地税局依法进行审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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