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5
摘要:企业汇算资料审核后,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资料,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分类逐户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台帐》,并录入计算机。对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情况要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分开,单独总结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13号      2006-01-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5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各局要在总结2004年度我市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调整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岗位扎实做好相关政策、管理要求等的培训、辅导,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职能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工作职能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对于发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各局要督促其按时上报相关备案资料,认真审核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并要于2006年5月底前安排人员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完成对其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的要求,各局要结合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2005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申报资料的纳税评估初评。

  五、在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要结合2004年度亏损企业亏损情况调查的情况,继续做好2005年度亏损企业调查工作。在对亏损企业亏损原因普遍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服装制造业、食品加工和制造业、餐饮业、饭店及旅馆业的亏损原因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填报《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及《重点行业亏损企业调查表》,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向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应做好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对申请按比例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各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就其开支范围、实际发生金额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确认。同时,各局还应对其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应予以调减并按其当年度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要加大该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申请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各局应对其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实际入库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抵免基数。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明细表》,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各局要对截止2005年底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已经享受减免税的要予以坚决纠正。清理完毕后,各局要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一》(已享受完毕企业适用)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情况统计表二》(正在享受企业适用),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七、各局要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法规的宣传,做好企业申报的培训和辅导,特别是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额的确定。凡是企业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的,应要求企业将与其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作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13)的附表。在受理企业汇算资料时要将企业的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与关联交易申报表进行初步核对,对查帐报告中披露了关联交易事项而企业未申报关联交易的,要求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务必保证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及时、准确。

  企业汇算资料审核后,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资料,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分类逐户建立《企业关联交易台帐》,并录入计算机。对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情况要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分开,单独总结上报市局。

  八、按照《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局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9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征收、管理、涉外、稽查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安排专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埠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材料的按时出具以及外埠“三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材料的按时收集、查验、管理,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单独反映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2006年7月1日起,对于未按规定报送2005年度汇总缴纳证明材料的外埠“三资”驻京分支机构,各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2005年度盈亏状况,对于2005年度盈利的,要按照核实或核定方法征收其当年度年度所得税。各局要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九、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与2006年6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工作总结除应包括《工作规程》中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要求总结上报的内容。

  十、各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2006年3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

  十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本文要求报送的材料、报表通过GROUPWISE上传市局,其中:关联企业申报有关材料、报表上传至“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避税组”,其它材料、报表上传至“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征管组”。本文涉及的有关报表的表样市局将通过GROUPWISE发送至各局相关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5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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