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房函[2022]5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24
摘要:诚如您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内建房函〔2022〕510号             2022-08-24

王凤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指出的,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一、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问题

  您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鉴于以建筑面积作为商品房销售的计价依据,已经实施多年,并且已有法律法规确认,如果改革计价依据首先必须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的概念及计价方式,做好宣传、普及和解释论证工作,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计价依据和标准从建筑面积向套内面积的平稳过渡,因此实施的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公摊面积信息公开透明问题

  目前,全区商品房屋买卖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在网签中使用由我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示范文本》,其中第三条第4项即要求填写商品房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预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

  三、物业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目前,我区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实施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根据产权面积,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小区面积、合同约定内容等因素,测算服务费用总额,分摊到各个业主后就产生了我们通常说的物业费。由此可以看出,每户业主所缴纳的物业费与采取哪种计算面积方式没有关系,与每户业主在小区总面积中占的比例有关系。计算公摊面积后,并没有重复缴纳物业费,只是降低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不计算公摊面积,只是提高了单位面积的物业费,物业费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

  四、取暖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计价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一)供热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和组织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供热期间费用。第十六条:“制定、调整供热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供热价格和燃料、电费、水费等息息相关,针对供热企业为同一地区供热,在输出的供热热量相同的情况下,所需供热总价并不会变化,如按套内面积收费,那么供热单价就会提高,并不能降低居民承担的费用。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推动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工作,积极解决购房过程中套内面积不透明的问题。并将积极推广各类清洁取暖方式,如生物质取暖、工业余热取暖、太阳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费用。

  签发人:张鹤

  联系人:王会婷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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