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18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二00三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2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政府颁发的技术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获奖者取得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颁发的其他配套奖励(现金、实物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二00三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186号        2004-7-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二00三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闽政文〔2004〕219号)转发给你们。据了解,优秀新产品奖励的评选标准,一是技术上要达到某种等级,如一等奖的技术标准要达到国际先进;二是新产品对国家的贡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政府颁发的技术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获奖者取得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颁发的其他配套奖励(现金、实物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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