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5]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3
摘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增强行业协调及企业自律能力,规范现代物流服务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闽政[2005]10号       2005-05-23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加快发展福建省现代物流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培育和规范物流市场为基础,扶持和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积极吸引省内外物流资源和推进现有物流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目标: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架下,发挥我省对台优势和内陆地区出海口的重要功能,依托厦门港、福州港、湄洲湾等大型深水港口,重点建设福州、厦门、泉州若干个物流节点和一批现代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和大型配送中心,扩大我省沿海经济聚集区向内地经济发展区以及周边经济协作区的辐射能力。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能基本适应我省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到2020年,建立起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多层次、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把福建省建设成海峡西岸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

  省政府成立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协调小组,统筹规划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工作。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现代物流的发展、促进和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增强行业协调及企业自律能力,规范现代物流服务市场。

  (二)做好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结合各地交通运输、信息化、城市化、产业集群发展和商业市场建设规划,编制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相应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各地区现代物流发展,形成以港口为依托,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格局。

  2.以产业聚集区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公共物流信息平台、重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服务设施为重点,加快建成一批现代物流设施项目。鼓励通过改造和整合工业、商业、运输、物资、仓储等企业的闲置厂房、仓库、设备、设施等,发展建设区域物流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或保税仓库。对大型公用物流运作基础设施的建设(含改造),积极推荐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

  (三)培育现代物流市场,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1.支持工商企业强化物流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剥离,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将物流业务剥离,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扶持政策。

  2.各地要创造条件在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建立向企业提供专业、优质服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引导物流企业与工业企业联盟,促进部分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对原辅材料、特别是大宗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3.鼓励各类经济成分企业以多种形式广泛参与我省现代物流设施的建设。加快发展我省现代物流,充分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吸收港资促进我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闽港物流合作平台构建,扩大对外合作和交流。配合港口建设,积极引进境外大型物流企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我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物流企业,提升我省现代物流业的总体水平。鼓励省内物流企业与境内外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业务分工和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我省物流企业素质。

  4.改变传统运输、货代、仓储、加工、整理、装卸、配送各个环节分割运作的观念,促进物流基本功能的有机整合,推动传统物流企业转型,尤其推动有条件的运输、仓储和代理等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鼓励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发展一批大型化、社会化、专业化物流企业。建立重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认定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和项目带动作用。对于领头的物流企业要给予特别的关心、扶持和培育。

  (四)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

  采取“引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多方位、多层次引进省外物流专业人才,多层次培育我省物流人才。依托院校、中介机构对工商企业、物流企业在职人员开展物流管理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物流学科的学历教育,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的物流专业教育。积极探索物流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借鉴或引进国外成熟的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系统。

  (五)推进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

  1.应用国际通行的信息标准和规范,逐步推进统一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分阶段实施物流园区(中心)、工商企业、银行、税务、保险、海关、商检、交通、港务等网络衔接,推进物流信息网络系统化。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在前期对信息平台运行予以扶持。

  2.推广采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物流技术标准。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设施以及条形码、信息交换、智能标签等技术。

  (六)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整体工作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税务、外管等部门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完善口岸快速通关改革,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验放”的通关新模式;建设福建电子口岸平台,提高口岸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推进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服务部门信息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和通关“一站式”服务,加快通关速度。

  建立集口岸查验监管与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置机制。通过拓展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保税区区港联动试点等形式,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国际物流服务体系。

  (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收费管理

  1.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废除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的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向货运车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

  三、相关政策

  (一)规范行政管理方式

  1.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物流用地,降低投入成本

  1.积极保障物流建设项目用地。物流企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提供。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用地享受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2.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物流企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应给予适当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段差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物流企业以土地、房产抵押融资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批准后,可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改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物流企业开具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物流企业单纯经营货物运输业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符合代理规定的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仓储费,物流企业单纯的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服务业相关税目税率规定执行。物流企业加工、销售或混合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单独核算征收增值税;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四)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

  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物流业务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管制,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五)加快物流公共性项目建设,扶持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省级财政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支持我省现代物流规划调研和编制、物流管理人才培训、物流技术和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物流产业发展动向跟踪和研究、促进物流业国际合作与市场规范等,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公共性项目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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