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办[2023]1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18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及办事指引,全面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23]10号           2023-9-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梅州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省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助力梅州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支持具有一定产值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拓展其发展空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为建设苏区融湾先行区,推动梅州高质量发展夯实经济基础。通过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培育名录库,推动一批具有一定产值、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力争至2025年底全市培育“个转企”1000户(其中2023年300户,2024年330户,2025年370户)。

  二、工作原则

  本方案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为“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同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型企业的股东(投资人)至少包含一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体自愿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政策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比较优势、扶持政策宣传,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强化引导扶持,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积极性,确保转型主体受益。

  (二)坚持分类培育原则。统筹兼顾,科学推进,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鼓励引导具备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主体主动申请登记为企业。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转型对象

  (一)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符合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目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

  (四)用电量排名靠前的个体工商户。

  (五)其他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措施

  (一)简化登记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免予提交清税证明。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转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企业档案,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配套服务。“个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和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三)开设“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到转型企业名下。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税收优惠。

  ⒈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转型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降低费用负担。转型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转型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申报缴交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残联、市总工会)

  (七)实施财政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实现高成长的,可按规定享受新升规及高成长等相应资金补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相关申报要求的项目,完工后可申请省、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围绕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新业态、新职业、创业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转型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金融扶持。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转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我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升规后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奖励政策。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合伙企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适当额度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及办事指引,全面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推进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将“个转企”市场主体培育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牵头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个体工商户情况摸底,全面掌握符合转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重点宣传“个转企”发展优势和比较优势;树立转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个转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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