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8]58号 1998-07-12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滨州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30号)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沿线各收费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按规定期限统一汇总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手续,缴入省级金库。对其在1998年6月1日以前欠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集中清理,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清。 二、对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缴纳的上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财政厅按年返还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全额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终了,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报返还期财务报表、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查核准后办理返还手续。 三、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沿线各收费单位(处、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所需用的专用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具体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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