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22
摘要: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好省“凤凰行动”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优化债务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9]9号       2019-03-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双创”生态升级

  (一)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再造商事登记流程,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迭代升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推进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应用,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列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探索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加快全省创新创业相关政务事项开通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加强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高效协同机制。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

  (三)完善人力资本服务。培育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业态,完善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等服务。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到2022年,建成3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国资委)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发展“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培育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到2022年,每年推动2000项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构建数据资源应用体系。建设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推动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构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体系,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特色大数据平台、数据大脑等。到2022年,建立10个以上行业大数据中心,开展20个大数据智能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完善普惠性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推进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到2022年,累计新增发放创新券15亿元,服务企业5万家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制定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探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情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强化“双创”氛围营造。全力争取在杭州举办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活动,积极参与“创响中国”“创客中国”,高质量办好“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各类“双创”政策解读和培训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

  二、推动“双创”主体升级

  (九)建设国际先进科研设施。推进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杭州国际创新中心等建设,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先进科研机构,争取组建国家数据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推进名校大院建设。支持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等加快“双一流”建设,推进西湖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院校高水平发展。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提升科研绩效。到2022年,力争新引进20所左右国内外著名高校,新增10家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一)打造高端创新载体。实施院士智力集聚工程,推进院士工作站、“浙江院士之家”等建设,加快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提质增效。到2022年,力争建成1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40家左右其他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十二)建设国际合作平台。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合作,探索建立二十国集团(G20)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强国际产业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业投资孵化机构等载体。到2022年,力争建成40家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100家海外研发中心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三)培育创新型企业。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雄鹰行动”“雏鹰行动”,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和市场主体升级工作,实施“品字标”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隐形冠军”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和“品字标”企业。到2022年,重点支持100家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达到6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提升民营经济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到2022年,省市县联动建成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实现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出台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评价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比重。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高端科研人员,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六)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健全人才项目选择和评价办法,建立不以人事关系、学历条件、户籍条件为基础的人才引进和资助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落实外国人来浙工作、出入境、居留等便利措施,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推进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智计划浙江工作基地建设,吸引更多科技人才落户和优质项目转化。(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省科协)

  (十七)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推进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教育教学体系,提升创业导师培育工程质量,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加快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八)健全返乡人员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基层就业等公共服务保障平台,鼓励各县(市、区)开设“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加快农村“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双创”金融支持力度,盘活土地等要素资源,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九)健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推动“双创”动能升级

  (二十)培育发展新经济。坚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数字文化等产业,壮大生物经济、绿色低碳经济,培育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完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管理体系,建立适应新经济技术迭代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到2022年,新经济增加值达到2.5万亿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推广应用新模式。开展“互联网+”重大专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应用试点。升级信息消费、体验消费、创意消费,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零售模式,促进共享经济平台向研发检测、制造服务等领域延伸。到2022年,培育20个以上“互联网+”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十二)攻坚突破新技术。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力争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等领域实现原创成果突破。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组织启动数字经济和生命健康等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五、推进“双创”平台升级

  (二十三)推进科创大平台建设。加快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等重点平台建设,打造“万亩千亿”等新产业平台,丰富之江文化产业带等高能级创新载体。发挥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科技城和产业园区扩能升级,建设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二十四)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积极为“双创”示范基地内的项目开通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到2022年,累计形成“双创”示范基地8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五)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高品质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精细化升级。支持盘活闲置和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海外孵化器建设,引导企业开拓海外业务。建设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探索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六、推动“双创”投融资服务升级

  (二十六)引导商业银行精准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围绕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本源,完善差异化金融服务,丰富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风险补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七)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好省“凤凰行动”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优化债务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优质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八)有效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退出标准和规则,鼓励相关机构、个人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引导知名创投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落户。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发展天使投资。设立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落实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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