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1
摘要:“营改增”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三条规定执行),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7-11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失效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为保证大连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发票衔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三条规定执行),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二、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

  三、关于冠名发票的过渡期安排

  持有“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请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7月20日的发票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印制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结存发票可延用有效期止,使用最终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最终期限截止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四、[条款失效]关于代开发票规定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代开手续。

  1.《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有效期内首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代开普通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应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应税服务方)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载有接受应税服务的名称(或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

  五、[条款失效]关于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一)“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携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登记表》、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的票样,向所属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要求,“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六、[条款失效]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取规定

  (一)“营改增”纳税人自2013年7月18日起可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发票应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具。

  (二)“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时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七、[条款失效]关于网络发票推行工作

  (一)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中,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期间使用网络发票的,按照自愿选择原则确认是否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的纳税人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网络发票登记表》,纳税人未选择使用网络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为其提供手工发票或定额发票。对需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网络发票的,上述发票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二)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中,在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期间没有收入而且没有缴纳税款记录的,暂不推行网络发票,个别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手工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由于此次“营改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营改增”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能够按时使用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应及时确认需领取的发票种类,及时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票种核定、领取发票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八、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地税局发票名称

发票更换说明

国税局发票名称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国税局监制)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国税局监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国税局监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国税局监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国税局监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更换为《大连市出租车汽专用发票》(国税局监制)

《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更换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国税局监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原使用地税局冠名发票的单位

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更换为《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国税局监制)

《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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