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第4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7
摘要: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第437号      2005-12-2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2005年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5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对外贸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上报的各项退(免)税数据的准确性。

  三、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税发[2005]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