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内容基础上,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三、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四、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五、原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驻通钢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直属机构主管纳税人涉税业务)在新税收机构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名称对外执法,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税收业务印章。 六、原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七、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挂牌至县(市、区)税务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经梳理,此类表证单书有如下20个,此类表证单书具有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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