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3
摘要: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原地税涉外局、原地税驻一汽局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终止三方协议,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和“三定”工作方案要求,撤销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地税驻一汽局”),主管税务机关为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业务迁移至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户籍迁移过程中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原地税涉外局、原地税驻一汽局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终止三方协议,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正在使用的CA数字证书(Ukey)可以继续使用,不会影响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

  四、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如有“营改增”前未缴销的发票及税控装置,请于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进行缴销,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户籍迁移的纳税人名单及新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县(市、区)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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