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问答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9-16
摘要: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1.企业2018年发放给员工的2017年的年终奖,申报残保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2018年发放的年终奖应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企业2019年发放给员工的2018年的年终奖,申报残保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应计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

  3.在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雇佣在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兼职人员、雇佣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试用期人员、在校实习生、非全日制工作的保洁人员,是否属于“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4.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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