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 1995-11-21 税屋提示——依据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5月27日,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柳州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的有关会议精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借鉴柳州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现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一并印发给你们,关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一般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大举措。因此,各地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实施工作。区局要求各地在年底之前必须要对有关税务人员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认真培训,以确保这项管理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 二、本着服务基层的思路,同时为了保证表格的印制质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份附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将在12月内分发各地,保证1996年1月1日起使用。申报表及附表区局暂不收费,基层税务部门一定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对企业财会人员填表的辅导工作,杜绝表格的损失浪费。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具体填制要求,凡区局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应依照总局的办法和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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