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7]5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2-27
摘要:城乡信用社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局确定管理费比例,各区(县)市联社也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55号                1997-02-27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主管分局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列入成本费用。

  二、城乡信用社的管理费提取比例,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局确定管理费比例,各区(县)市联社也按上述原则提出申请,由当地主管国税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城乡信用社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应考虑到信用社现有网点与现有运钞车的配备情况,如果运钞车确实紧张,企业效益可以承受,则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分局核实后,经市局审批后,列入“安全设施费”。

  四、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的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待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后,根据其核算形成再做出具体规定。在城市合作银行未成立前的有关呆账核销、亏损弥补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27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