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10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107号         2009-5-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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