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17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14
摘要: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方面,我们将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能化提示”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保障享受服务措施与时俱进,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179号建议的答复

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2022-4-14

王志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传统产业税收扶持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关注税收政策工作。您关于我省传统产业发展中企业负担上的困难和税收政策建议,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地方税体系建设拓宽了思路、提供了方向。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加大对传统行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基、税率和征税税额等方面可继续优化。制定更多得适合传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税基、税率和征税税额等可继续优化方面。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税率和征税税额。同时,该法未授权省级政府对其进行优化调整。

  (二)制定更多适合传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9年以来,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今后,我们将督促各级财税部门切实落实好相关政策,并针对传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并提出建议,努力减轻传统企业税收负担。

  二、关于“推行更多得优惠政策,拓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规模,放宽小型薄利企业的认证标准,这样能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得到振兴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的税种繁多,其中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税、个人税、印花税等,企业压力比较大,建议适当减少” 的建议

  (一)推行更多优惠政策,拓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规模方面。为助企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直接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至月销售额15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我们已将这些政策列入《2022年现行有效减税降费政策清单》,并积极督促各级财税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二)放宽小型薄利企业认证标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仅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据此,2007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进行了明确。2022年,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将享受相关税费减免的小微企业的条件,从年应纳税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进行了全面放宽,从而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适当减少税种,减轻企业压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及减免税等,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免征。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压力,2022年3月根据国家授权,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授权的最大幅度即50%的税额幅度顶格减征指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关于“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征收投资收益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增强实力。促进就业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吸纳优秀人才” 的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22号),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减免征投资收益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我们将明确要求各级财税部门,确保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在我省严格贯彻落实。

  (三)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2019年3月,根据国家授权,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印发《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人员(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国家授权的最高上限1.44万元(每户每年)的限额扣减当年部分应缴纳税款;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按最高上限0.78万元(每人每年)的定额扣减部分当年应缴纳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相应将按最高限额和定额扣减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关于“税收奖励政策实施”的建议

  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明确要求“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强调,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坚决予以取消。目前,从国家层面和省市县均没有相关税收奖励政策。

  五、关于“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工作”的建议

  (一)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方面,我们将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能化提示”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保障享受服务措施与时俱进,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同时,全面及时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单”,向纳税人精准提供减税降费收益账,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税收政策宣传培训方面,我们将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做好政策逐项深度解读,明确政策内容、享受对象、办理程序、减免税率,助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对各级业务骨干进行大规模政策培训,全面提升服务企业群众的能力水平。

  鉴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和落实,并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授权我省事项最大限度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如上述涉及中小企业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等)。同时,在国家税收立法改革或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及时向国家反映我省传统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需求,助推我省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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