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紧急通知 鄂国税函[2000]207号 2000-6-7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规定,省局要求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按季汇总《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各地务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文字情况分析汇总上报省局所得税处。原省局鄂国税发[1999]238号文件规定的《湖北省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报表》从二季度起停止上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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