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5
摘要:年所得12万元 简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简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办法》规定,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内容主要包含11个项目  
按照《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不论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必须再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12万元以上年所得的内容,主要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种应税所得项目:
即A个税·年所得:包括11个大项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同时明确规定,在计算年所得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为免税所得,可以剔除  

B非个人所得:9大项不计入年所得:  
1 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5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等,将不被计入个人所得申报范围;  
9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也不计入个人所得。  

不一定都要去办税服务厅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可以本人签名后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他人代理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申报。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个申报期。为了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规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不申报或造假将受处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虚假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目前信用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对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加以控管呢?据介绍,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纳税人实行控管,如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国土、证券、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监控到纳税人年收入、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情况。税务部门希望所有纳税人都能如实申报,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监管动向  
今后将加强管理年所得12万以上人群
地税机关将采取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水平,具体措施是:及时将新出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纳入重点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堵塞税收漏洞;加大检查力度,对故意钻政策空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大力开展纳税评估;依托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户式”档案管理,在积极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上,加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管理。  

提醒个税·申报:收入超12万年终须报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申报,年终后,均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没有赋予高收入行业自行纳税申报义务;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相关政策解读——正确办理“12万”个税年度自行申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