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0]第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0-30
摘要: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投资者的月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员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0]第212号            2000-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第二条“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省辖市税务机关”,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八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地税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税务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原主管税务机关”。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十条“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中“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废止、附件2、3、4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性调整和征收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这次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和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政策规定,为政策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税屋提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二、[条款修订]各地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逐户核实,并认真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于2000年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税屋提示——“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三、凡享受减免流转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减免的税款,应按规定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部分废止]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投资者的月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员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税屋提示——“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废止。

  
  五、[条款修订]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逐个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六、[条款修订]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各省辖市地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负应注意综合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各省辖市地税机关”修改为“省辖市税务机关”。

  
  七、[条款修订]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有关审批事项参照《河南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条款修订]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在确定税率时应选择其中一户企业负责汇总计算经营所得总额,由该投资者向其它经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选定的汇总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总额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五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

  实际核定征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单独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再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地税机关”修改为“所在地税务机关”,“原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九、[条款修订]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在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应附送所有投资企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税屋提示——“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条款修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在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税屋提示——“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附件:

  1.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2.[条款失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条款失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条款失效]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7.《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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