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9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4-22
摘要:“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6]95号         1996-04-22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起,我省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除川国税发[1995]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砖、瓦、砌块以外,还暂包括水泥、墙板和加气混凝土。

  二、“其他废渣”的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指除粉煤灰、煤矸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外的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等其他废渣。

  三、上述建材产品可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共同审核鉴定,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掌握:即享受免税的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比例必须达30%以上。涉及免税企业(产品)较多或免税金额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四、对收到本通知前,已销售的本通知所述的免税建材产品,应按川国税发[1995]96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依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