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财农税[2004]27号 2004-8-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免征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的请示》(榕财农[2004]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0年5月福州开发区长江贸易总公司原承包人钟定国及其妻购买福建粮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套房屋和2个车位,交34.79万元定金,直至钟定国因诈骗于2000年10月被成都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产权转移未完成的,不征契税。因此,钟定国及其妻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注销之后,不征房屋买卖契税。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