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062号 1999-07-0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放到人的工资及工资性被助支出,原则上应与当年财政拨付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经费基本保持一致。 二、一般性公用经费和行业性经费支出,按照总机构上年支出的合理基数,并考虑当年具体增减因素确定。 三、一次性支出项目,在报送管理费审批计划时,要作单独说明,作为特殊情况一次性解决,不得作为以后年度的提取基数。 四、总机构管理费支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年终有结余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上报下一年度管理费时,作出相应的调减计划。 五、申请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报告,并报送规定的有关资料。 六、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仍按湘地税函[1996]259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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