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86号 2006-12-1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二、加强函调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各级国税机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函调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供货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总局的规定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回函。发函地国税机关收到回函后,要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退税;凡发函未回的,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催办后一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要及时向省局如实反映。 三、省局将把函调工作作为出口货物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违反函调管理办法,造成骗税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上传路径为:center/出口退税/政策组/函调管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doc 附件4:×××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doc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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