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杨广水 人气: 时间:2009-03-16
摘要: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有人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不汇算清缴,还有的说,实行定率征收的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不汇算清缴,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的还是实行定额征收的,凡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问题的研究

  有人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不汇算清缴,还有的说,实行定率征收的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不汇算清缴,而笔者认为,不论是实行定率征收的还是实行定额征收的,凡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该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一、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

  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中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其自身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可以不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及其定率、定额的确定方法决定应该实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简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具体要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核算情况,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其中: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者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以及其它且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则采取定额征收所得税方式。

  具体对定率或定额的核定主要规定了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以及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等四种方法。

  可见,不论是采取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采取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核定的结果都不可能十分准确,只是达到了分散纳税人集中缴纳税款负担的目的,客观上要求应该在年终进行汇算请教。

  3、具体法规规定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缴纳方法;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平时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核定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应纳税额缴纳税款。而后者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实际指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汇算清缴期。

  因此,不论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还是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特别是属于上述(1)至(4)种情况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都应该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方法与步骤。

  与查账征收相比,核定征收是事先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以收入总额还是以成本费用支出额为计税基础,然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参照同行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确定的计税基础和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或者直接核定出定额,由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应首先按已核定的计税方法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按查账核实征收方法,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汇算调整。

  (一)按已核定的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年终进入汇算清缴期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具体征收办法计算和申报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已核定所得率的计算对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或经费支出总额)核实其计税收入总额、计税成本费用总额或计税经费支出总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尚未缴纳的税款填入《申报表》缴清未缴纳的所得税款。具体计算和填报方法如下:

  1、按收入总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核实收入总额,填入《申报表》第1行。

  除已入账的收入外,纳税人还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将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列入全年应申报的收入总额中,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品分成收入以及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等等。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第3行。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3)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2行。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核实减免税项目金额,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申报表》第13行。

  减免税项目包括享受全额免税的生产经营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等等。

  对全额免税的项目,其免税额为:

  免税额=免项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5%

  对享受减免税率的减免项目,其免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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