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6]2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我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各类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征收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函[2006]247号      2006-12-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省局对各地反映较突出的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在国家未做出具体规定之前,请暂按此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集资建房征税问题

  “集资建房”是建房单位向集资者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分“集资”和“建房”两个环节:“集资”是由集资者个人出资,单位集中管理,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建房”是由单位向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集资建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集资建房许可证》,建房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等手续,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约定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均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单位为集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集资者拥有全部产权或有限产权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单位不与集资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集资者具有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不动产。但符合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教育劳务适用税目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我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各类收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征收营业税。

  (一)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择校费、有偿赞助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展销和展览组办业务征税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为了给政府和企业提供交流平台,一些单位组织承办各种境内外展览和展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精神,受托承办展销、展览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承办方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使用权换取资金使用权征税问题

  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使用权换取资金使用权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或不动产,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或不动产转让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使用,不收取租金,而是由乙方将一部分资金让渡于甲方,到期后甲方再将这部分资金如数退还乙方。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使用权为代价换取资金使用权,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乙方以资金换取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属于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征收营业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税报批问题

  为切实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解决营利性医疗机构成立初期资金困难的实际问题,《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批时间修改为:“发生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时提出申请,实行一次性审批,年底由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审核。”

  六、[条款废止]关于自建建筑物出租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不为了销售或自用,而是以出租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行为仅限于自建建筑物出售的行为。出租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因此,对此种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但对其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所谓单位自建建筑物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简称独立核算单位)自己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也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劳务。

  七、关于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应征收营业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房产开发企业自用行为征税问题

  房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产品自用,其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且未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