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失效] 沪地税所二[2002]9号 2002-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失效。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专指对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文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失效。 6.依据沪财法[2007]6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1日起第三条中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你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3号)收悉。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市局曾以沪地税四[1995]11号、沪国税四[1995]13号以及沪地税二[1999]13号等文件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变化和有关政策的调整,部分分局对现行的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出现了政策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统一规范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的类型划分,私营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他们的主要区别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负有限责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负无限责任,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问题。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私营企业应按不同类型,适用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要区别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对象,确定各自相应的应税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要区分税前税后,凡税前取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凡从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取得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其雇工所取得的发放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不再区分税前税后,统一只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其雇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问题。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对投资者及其雇工所取得的所得必须严格进行区分,分别按各自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失效]实行企业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企业专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失效]实行个人所得税带征方式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四、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私营企业对投资者和雇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管税务部门应向其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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