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85号 2024-08-0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4年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三、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开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项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对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规定,2024年四项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6.《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 三、政策明确三个问题 关于第一条,明确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关于第二条,规定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关于第三条,明确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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