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1-2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114号      2007-01-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度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月25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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